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輸入犬貓檢疫資訊網
申請輸入資料 (* 為必填資料)
案件編號 自動編號 申請日期 2023/06/04
輸出國別 狂犬病
預定輸入日期 輸入機場/港口 隔離場所
申請人姓名 申請人證件別 證號
在臺聯絡電話 身份證明文件上傳
E-MAIL      重新寄送驗證碼 EMAIL
   輸入完 EMAIL 後,系統即寄出驗證碼,無須點選「重新寄送驗證碼 EMAIL」鈕,若遲遲未收到再點選重寄。
   請收取 EMAIL 填入驗證碼後,方可送出申請。
   申請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及設備正確無誤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相關之通知。
申請人身份別
委託同意書上傳
受委託人證件上傳
犬貓回臺居住地址 縣市: 區:
在臺聯絡人姓名
同申請人
在臺聯絡電話
收取進口同意文件方式
上次輸出日   
 
同意文件寄送-地址
同意文件寄送-傳真
聯絡人E-MAIL
攜帶人姓名 攜帶人聯絡電話 身份證明文件上傳
航班/船班訂位記錄
其他說明
閱讀條款 1、本人接受犬貓輸入後若需隔離時實際隔離場所可能與申請進口同意文件時選擇之隔離場所不同,並同意依據各隔離場所之收費標準向該場所繳交犬貓隔離費用。經檢疫認有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嫌疑時,將採行必要之處置,例如隔離至排除疑慮為止等。
2、本人接受輸入時未於下午13:30分前辦理完成檢疫及通關手續之犬貓,需暫置於機場管制區內,且暫置期不計入隔離檢疫期間。請申請人安排適當航班,以避免犬貓輸入當日無法載送至隔離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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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輸入數量 犬-共 隻,貓-共 承辦狀態

犬貓輸入資料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自111年3月1日起禁止飼養或輸入比特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動物保護法公告自111年3月1日起禁止飼養或輸入比特犬(包含美國比特鬥牛犬American Pit Bull Terrier or American Pit Bull及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American Staffordshire Terrier)。
前旨揭公告禁令全文如下: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27719&log=detailLog
111年2月28日或之前已飼養之比特犬不在前述禁止輸入範圍,但應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予動物保護法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地方主管機關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並經其確認後,始續辦輸入檢疫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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